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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聊斋志异》卷九·乔女

朝代:清代 作者:蒲松龄

  平原乔生有女黑丑,壑一鼻,跛一足。年二十五六,无问名者。邑有穆生四十余,妻死,贫不能续,因聘焉。三年生一子。未几穆生卒,家益索,大困,则乞怜其母。母颇不耐之。女亦愤不复返,惟以纺织自给。

  有孟生丧偶,遗一子乌头,裁周岁,以乳哺乏人,急于求配;然媒数言,辄不当意。忽见女,大悦之,阴使人风示女。女辞焉,曰:“饥冻若此,从官人得温饱,夫宁不愿?然残丑不如人,所可自信者,德耳。又事二夫,官人何取焉!”孟益贤之,使媒者函金加币而悦其母母悦,自诣女所固要之,女志终不夺。母惭,愿以少女字孟,家人皆喜,而孟殊不愿。居无何,孟暴疾卒,女往临哭尽哀。孟故无戚党,死后,村中无赖悉凭陵之,家具携取一空。方谋瓜分其田产,家人又各草窃以去,惟一妪抱儿哭帷中。女问得故,大不平。闻林生与孟善,乃踵门而告曰:“夫妇、朋友,人之大伦也。妾以奇丑为世不齿,独孟生能知我。前虽固拒之,然固已心许之矣。今身死子幼,自当有以报知己。然存孤易,御侮难,若无兄弟父母,遂坐视其子死家灭而不一救,则五伦可以无朋友矣。妾无所多须于君,但以片纸告邑宰;抚孤,则妾不敢辞。”林曰:“诺。”女别而归。林将如其所教;无赖辈怒,咸欲以白刃相仇。林大惧,闭户不敢复行。女见数日寂无音,问之,则孟氏田产已尽矣。

  女忿甚,挺身自诣官。官诘女属孟何人,女曰:“公宰一邑,所凭者理耳。如其言妄,即至戚无所逃罪;如非妄,则道路之人可听也。”官怒其言戆,呵逐而出。女冤愤无伸,哭诉于搢绅之门。某先生闻而义之,代剖于宰。宰按之果真,穷治诸无赖,尽返所取。

  或议留女居孟第,抚其孤;女不肯。扃其户,使媪抱乌头从与俱归,另舍之。凡乌头日用所需,辄同妪启户出粟,为之营辨;己锱铢无所沾染,抱子食贫,一如曩昔。积数年乌头渐长,为延师教读;己子则使学操作。妪劝使并读,女曰:“乌头之费,其所自有;我耗人之财以教己子,此心何以自明?”又数年,为乌头积粟数百石,乃聘于名族,治其第宅,析令归。乌头泣要同居,女从之;然纺绩如故。乌头夫妇夺其具,女曰:“我母子坐食,心甚不安。”遂早暮为之纪理,使其子巡行阡陌,若为佣然。乌头夫妻有小过,辄斥谴不少贷;稍不悛,则怫然欲去。夫妻跪道悔词始止。未几乌头入泮,又辞欲归。乌头不可,捐聘币,为穆子完婚。女乃析子令归。乌头留之不得,阴使人于近村为市恒产百亩而后遗之。后女疾求归。乌头不听。病益笃,嘱曰:“必以我归葬!”乌头诺。既卒,阴以金啖穆子,俾合葬于孟。及期,棺重,三十人不能举。穆子忽仆,七孔血出,自言曰:“不肖儿,何得遂卖汝母!”乌头惧,拜祝之,始愈。乃复停数日,修治穆墓已,始合厝之。

  异史氏曰:“知己之感,许之以身,此烈男子之所为也。彼女子何知,而奇伟如是?若遇九方皋,直牡视之矣。”

蒲松龄简介

蒲松龄
蒲松龄(1640-1715)字留仙,一字剑臣,别号柳泉居士,世称聊斋先生,自称异史氏,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蒲家庄人。出生于一个逐渐败落的中小地主兼商人家庭。19岁应童子试,接连考取县、府、道三个第一,名震一时。补博士弟子员。以后屡试不第,直至71岁时才成岁贡生。为生活所迫,他除了应同邑人宝应县知县孙蕙之请,为其做幕宾数年之外,主要是在本县西铺村毕际友家做塾师,舌耕笔耘,近40年,直至1709年方撤帐归家。1715年正月病逝,享年76岁。创作出著名的文言文短篇小说集《聊斋志异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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